本會針對昨日社會案件發表嚴正聲明:
        四歲天真無邪,活潑可愛之幼童,何其無辜!立法機關所定刑法第271條,殺人者處死刑,無期徒刑,10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無疏漏。
        似此慘絶人寰,人神共憤之案件,判處死刑,並非依法無據。問題是有些法官,跟著廢死聯盟起舞,以有敎化可能為藉口,即不予判死,不知是否居心、誠然匪夷所思,因此,即須藉由立法,以克制此類法官之濫權,法官們,能不反思?
 對於類此凶殘之兇手,倘若法官一再以有敎化之可能,即能免其一死,類此案件,必然層出不窮,凡有人性者,不知能否心安?我們必須發出怒吼!反對廢除死,類此案件,一律處死,使之與世界永遠隔離、絶不予寬貸之餘地。
       犯罪預防,甚為重要。然而,對類此犯罪之懲處,倘不處以極刑,無以儆效尤。拭目以待,將來該罪犯,或癈死者必主張其犯有精神病,果爾,何以不無縁無故殺其自己,殺其家人!窮凶極惡,可悪至極。
       本會呼籲政府及司法機關正視此問題,勿再使此類案件再次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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